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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

桂财监〔2024〕120号
2024-10-12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: 2024年10月11日
标 题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
发文字号: 桂财监〔2024〕120号发布日期: 2024年10月12日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

桂财监〔2024〕120号

当事人:广西公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503007151118984

地 址:桂林市叠彩区新建路15号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》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7号)的相关规定,本厅对你所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。现将查出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

一、违法事实

(一)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,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。

1.你所出具的公立审字[2023]24号审计报告(业务收费45,000元),在建工程未获取项目立项批复、概预算书、施工合同、监理报告等审计证据,无现场勘查照片;未获取对银行投资的相关合同,未实施凭证检查、计价认定等程序;《股权转让协议》记载公司10%股权转让价格25,636.31万元,被审计单位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出让方县财政局支付所有款项,股权交割日为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日,截至2022年12月31日,被审计单位已支付18,236.31万元但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,未关注该项目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恰当性;其他非流动资产审计底稿列示明细为预付土地出让金、预付工程款,无对应往来单位明细,未收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、工程施工合同等;长期借款审计底稿及财务报表中,均无《企业信用报告》记载的被审计单位向银行*支行以质押方式固定资产贷款3,750万元(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3,504万元),也未在审计底稿、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;财政贴息等政府补助在营业外收入核算不恰当;资本公积主要为政府无偿划拨转入的公益性质资产,未关注其核算的恰当性。

2.你所出具的公立审字[2022]87号审计报告(业务收费50,000元),固定资产未实施折旧测算程序,存在审定数与报表数不一致的情况,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进一步核实确认;在建工程未进行实地察看。

3.你所出具的公立专审字[2022]26号审计报告(业务收费590,000元),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为国债、基金,无抽查会计凭证记录,未获取债券、基金等账户对账单,未获取确认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的市场价格依据;债权投资无抽查会计凭证记录,未获取债券等账户对账单,未获取信用风险评估等减值准备计提的审计证据,无应计利息的复核过程,未重新计算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;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未复核计价方法,未检查公允价值确认依据是否充分,未实施函证程序;长期股权投资无抽查会计凭证记录,且未考虑是否存在减值迹象;固定资产折旧测算表没有测试情况说明与结果;使用权资产未实施折旧测算程序。
4.你所出具的公立审字[2022]84号审计报告(业务收费48,000元),银行存款未获取银行账户清单、企业征信报告,部分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;预付税费在预付账款核算和列报,未进行审计调整;长期借款无应计利息测算过程;存货为房地产开发项目,无实地察看记录,未充分获取工程进度相关材料,未实施减值测试;未实施销售费用、管理费用分析程序;应交税费—应交增值税、未交增值税期末为借方余额,待转销项税额期末为贷方余额,未进行重分类列报;部分实收资本调整无依据,未对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;无现金流量表审计底稿;将已签订购房合同的预收房款在预收账款项目列报,未进行审计调整。

(二)审计意见不恰当。

你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立审字[2023]52号审计报告(业务收费9,000元),实收资本1,000万元,占资产总额比例71.80%,未对期初数进行调整。根据获取的验资报告,实收资本增加的900万元已于2021年5月12日缴足,被审计单位对该增资事项未在2021年记账,而是记入2022年实收资本和银行存款,账务处理不正确,未进行审计调整;现金流量表将吸收该投资所收到的现金计入2022年,未进行审计调整。报表错报超过重要性水平,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不恰当。
以上(一)、(二)点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》第二十一条“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,必须按照执业准则、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”、第三十一条“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”和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7号)第六十条“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、规则的要求,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,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,形成审计意见,出具审计报告,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一)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,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;……(三)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,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”的规定。

二、处罚决定

针对你所的上述违法事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“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一条规定的,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”、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7号)第六十七条“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,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”的规定,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,本厅决定给予你所警告、没收上述5份报告违法所得742,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你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按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随同的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》缴款。

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。如果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,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,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。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

2024年10月1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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